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和《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作退学处理。因附件名单中的学生难于联系,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退学处理决定即视为送达。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权利。退学决定送达后两周内,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离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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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5日
附件:名单